关于第36681158号“viplexi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viplexin 36681158

阅读:35821 2025-01-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市华尔士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恒达广信(北京)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6月25日对第36681158号“viplexi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721件,其中包括与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独创性或知名度的商…

  申请人:深圳市华尔士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恒达广信(北京)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6月25日对第36681158号“viplexi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721件,其中包括与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独创性或知名度的商标近似的商标,如“信多多”、“智鹰裹裹”、“抖音女神”、“面包头条”等,囤积商标恶意明显。被申请人关联公司抚州匠心匠品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商标两千余件,其中多件为抄袭他人知名品牌,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及关联公司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囤积商标恶意明显,其行为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及关联公司注册商标列表;被申请人恶意抢注的品牌的信息;被申请人关联公司恶意抢注他人的品牌的信息;被申请人及关联公司被认定恶意的裁文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3月7日申请注册,2019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专用期限至2029年10月20日止。

  2、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邹东亮为被申请人的持股70%的大股东,同时,邹东亮还是抚州匠心匠品贸易有限公司的持股100%的股东。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均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依据2013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争议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具体到本案中,被申请人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1047件商标,其中包括“信多多”、“智鹰裹裹”、“抖音女神”、“元气爪爪”、“宝婺”、“面包头条”等多件与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独创性或知名度的标志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的关联公司抚州匠心匠品贸易有限公司申请了2467件商标,其中不仅包括“头条拼拼”、“券付宝”、“抖音女神”、“趣团外卖”、“趣团骑手”、“趣借呗”、“趣付宝”、“UPBOSS”、“趣猫心选”、“上头条拼拼”、“趣马日日鲜”等多件与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独创性或知名度的商标近似的商标,还申请注册了“南山先生”、“逆行者”、“逆行天使”等涉疫商标。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上述行为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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