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雷仕集成吊顶厂
委托代理人:嘉兴市领帅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南安恒营厨卫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丰泽区新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769781号“本科特购”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11670号决定,于2024年04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南安恒营厨卫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销售协议、销售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抽水马桶”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第14769781号第11类“本科特购”商标在“1.太阳能集热器;2.盥洗盆(卫生设备部件);3.盥洗池(卫生设备部件);4.坐浴浴盆;5.便携式土耳其浴室;6.浴室装置;7.淋浴器;8.淋浴热水器;9.淋浴隔间;10.冲水槽;11.可移动盥洗室;12.卫生间用干手器;13.卫生器械和设备;14.抽水马桶;15.马桶座圈;16.水冲洗设备;17.洗涤槽;18.小便池(卫生设施);19.水按摩洗浴设备;20.太阳能热水器;21.浴霸”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灯;2.发光二极管(LED)照明器具;3.照明用提灯;4.太阳炉;5.水箱液面控制阀;6.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7.固体、液体、气体燃料加热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原第14769781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我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根据申请人互联网调查,没有发现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的使用证据,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销售协议及专用发票。
为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经核实,该证据与被申请人撤销复审提交的使用证据基本一致。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真实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4年5月27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太阳能集热器”等商品上,2015年7月7日获准注册。专用期限至2025年7月6日。复审商标于2018日06月13日经核准转让为本案被申请人所有。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2020年10月23日至2023年10月2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在“1.太阳能集热器;2.盥洗盆(卫生设备部件);3.盥洗池(卫生设备部件);4.坐浴浴盆;5.便携式土耳其浴室;6.浴室装置;7.淋浴器;8.淋浴热水器;9.淋浴隔间;10.冲水槽;11.可移动盥洗室;12.卫生间用干手器;13.卫生器械和设备;14.抽水马桶;15.马桶座圈;16.水冲洗设备;17.洗涤槽;18.小便池(卫生设施);19.水按摩洗浴设备;20.太阳能热水器;21.浴霸”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许可的他人。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人在指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具体到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产品销售协议显示被申请人授权乌鲁木齐润疆恒升商贸有限公司销售被申请人产品,发票销售方及购买方为被申请人与乌鲁木齐润疆恒升商贸有限公司,发票未显示复审商标,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该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已经实际进入市场流通领域。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在“太阳能集热器”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1.太阳能集热器;2.盥洗盆(卫生设备部件);3.盥洗池(卫生设备部件);4.坐浴浴盆;5.便携式土耳其浴室;6.浴室装置;7.淋浴器;8.淋浴热水器;9.淋浴隔间;10.冲水槽;11.可移动盥洗室;12.卫生间用干手器;13.卫生器械和设备;14.抽水马桶;15.马桶座圈;16.水冲洗设备;17.洗涤槽;18.小便池(卫生设施);19.水按摩洗浴设备;20.太阳能热水器;21.浴霸”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