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尔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圆嘉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340170号“HEIRLO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取自申请人的企业名称,与申请人之间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申请商标作为一个整体,不可随意拆分,其作为申请人精心设计的臆造性词汇,本身具有极强的独创性。申请商标与外国地名没有任何的联系。经查,类似本案性质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词典翻译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的“LOME”为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该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取得可注册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