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098792号“STEELCRAF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申请人独创,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公众认知度,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具有较强显著性,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若被驳回将造成申请人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品牌设计材料、媒体报道、宣传材料、发票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纯文字“STEELCRAFT”构成,可译为“钢工艺”,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