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鑫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78074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883742号“安达瑞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1821389号“杏树里XINGSHUL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5732877号“银杏守护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664081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672515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99787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7166264号“银杏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2626217号“全幸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在驳回复审阶段,请求等待该案审结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四流程信息截图、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被决定驳回而无效,故其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障碍;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八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咨询;商业信息代理;饭店商业管理;为建筑项目进行商业项目管理服务;商业中介服务;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六项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八各自核定使用的服务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六项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八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六项服务以外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八各自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图形标识,其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八中的图形在构成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八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等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业管理咨询;商业信息代理;饭店商业管理;为建筑项目进行商业项目管理服务;商业中介服务;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六项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