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2850342号“花美净”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花美净 32850342

阅读:179412 2025-01-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天津郁美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市择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四川金沃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2月19日对第32850342号“花美净”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546214号、第686233号“郁美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

  申请人:天津郁美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市择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四川金沃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2月19日对第32850342号“花美净”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546214号、第686233号“郁美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郁美净”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具有极高知名度,争议商标是摹仿申请人在全国范围具有极高知名度的企业商号、知名商标及驰名商标的恶意摹仿。争议商标被核准注册使用是一种严重的欺骗及不正当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仅与《商标法》的立法意图相悖,对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贡献的申请人极不公平,会导致消费者的误认误购,扰乱了市场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及《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知》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知名度认定资料及中国名牌及老字号证书;

  2、申请人商标线上线下宣传使用证据;

  3、申请人企业具有极高知名度的相关材料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局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嘉兴市菜蓝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称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于2018年8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4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发液;去渍剂;研磨膏;化妆品;口气清新片;洁肤乳液;抛光制剂;香精油;美容面膜;空气芳香剂”商品上。2022年3月6日核准转让给德阳其利商贸有限公司,2023年3月6日核准转让给被申请人。

  2、引证商标一、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3、2002年3月12日,商标局确认申请人的“郁美净”商标在第3类儿童化妆品商品上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2022年10月,天津市商务局、天津市老字号协会认定申请人的“郁美净”商标为“津门老字号”。

  4、至本案审理时,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在第3类、5类、9类、10类、20类、21类、29类、30类、33类、35类、44类等商品及服务上共申请注册了214标,其中不乏摹仿他人知名品牌的商标,如第32753064号“宜简家配”商标、第46005368号“棉地亚”商标、第32846154号“叶生堂”商标、第32721844号“盒马港湾”商标、第33415816号“无印宣言WUYINXUANYAN”商标等,其中第52974804号“鉴吉祥”商标、第33415816号“无印宣言WUYINXUANYAN”商标、第32926065号“无印时光 WUYINSHIGUANG”商标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认定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予以无效宣告。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立法精神在《商标法》实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申请人主张的《民法通则》已于2017年10月1日予以废止。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主要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从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侵犯了申请人主张的商号权,从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相近或具有较强关联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郁美净”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郁美净”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并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双方间存在一定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鉴于申请人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一、二,且我局已通过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中无需再对申请人引证商标是否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作出认定以及无需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对申请人商标予以特殊保护。

  关于焦点问题三,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商号权。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商号权。我局认为,商标与商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商号权)所指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四,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且由查明事实4可知,本案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在第3类、5类、9类、10类、20类、21类、29类、30类、33类、35类、44类等商品及服务上共申请注册了214件商标,其大量注册商标的行为已经超出了正常的经营使用需要,此外,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申请注册的商标还不乏“宜简家配”、“棉地亚”、“无印宣言”、“叶生堂”、“盒马港湾”等摹仿他人知名品牌的商标,且部分商标已被我局不予核准注册、无效宣告,可见其申请注册商标具有搭靠他人商标知名度的主观恶意,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虽然争议商标现已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但从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立法目的和法律规定的实效性角度考虑,该条款立法目的即禁止商标注册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的注册,如果允许商标注册人以上述手段申请注册商标后转让给案外第三人,并将此情形视为障碍消除,则该条款用来禁止商标注册人进行不正当注册和商标囤积、贩卖的制度目的会落空,从而使得该条款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被规避的可能。综上考虑,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虽已经转让,但不能改变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情形的行为性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23日

本文《关于第32850342号“花美净”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花美净 3285034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89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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