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4347438号“Maxologe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Maxologes 64347438

阅读:59049 2025-01-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佰澳德(北京)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问方执象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梁嘉颖 申请人于2024年02月08日对第64347438号“Maxologe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5705148号“Maxigen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

  申请人:佰澳德(北京)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问方执象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梁嘉颖

  

  申请人于2024年02月08日对第64347438号“Maxologe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5705148号“Maxigen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二、被申请人不仅摹仿注册申请人关联公司商标,还在实际销售中直接冒用申请人关联公司品牌,攀附意图明显,具有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 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Maxigenes”、美可卓品牌授权书;官网打印件;商标许可使用协议;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票据;销售发票、提货单;部分在先异议决定;被申请人商标申请情况;争议商标所涉产品的销售页面;客服聊天记录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3年8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奶油(奶制品);牛奶制品”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奶粉”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本案申请人有效在先权利。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总则性规定,上述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其他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本案中,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奶粉”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奶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且,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争议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亦与引证商标实际使用的产品包装、外观等相近,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主观恶意的主张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制范围,但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权利进行了保护,故我局在本案中不再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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