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丽环
委托代理人:泉州诺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966741号“湘家小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207082号“湘小院 家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审查予以初步审定,现已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备办宴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