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库克医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重庆翔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352742号“FURTHER 远景”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51494号决定,于2024年01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重庆翔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提交其在2020年07月04日至2023年07月0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重庆翔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重庆市民政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媒体报道、微信公众号主页、服务费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教育”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第3352742号第41类“远景FURTHER”商标在“1.学校(教育);2.教育;3.培训;4.讲课;5.教学;6.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安排和组织会议;2.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原第3352742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我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教育;培训;讲课;教学;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复审商标指定使用在“学校(教育);教育;培训;讲课;教学;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审查阶段提交的主要证据: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商标转让合同、公告;2、重庆市民政局下发重庆移通学院名称变更决定;3、中国教育报报道资料;4、远景学院微信公众号截图及公众号缴费信息、发票凭证;5、今日头条、网易新闻报道资料等。
我局将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交换给申请人,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陈晓莉于2002年10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2004年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学校(教育)”等服务上,2018年6月6日核准转让给被申请人。
我局认为,商标撤三字[2023]第Y051494号决定对复审商标在“安排和组织会议;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服务上予以撤销,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安排和组织会议;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服务上的撤销决定并未提出复审申请,则我局对撤销决定中复审商标指定使用在“安排和组织会议;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服务上的撤销决定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对复审商标指定使用在“学校(教育);教育;培训;讲课;教学;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服务上(以下称复审服务)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显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被许可给重庆邮电大学移通学院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3、4、5显示被许可使用人开办了远景学院,在指定期间内在网上予以宣传。故综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指定使用在“学校(教育)”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与上述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的其余复审服务亦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学校(教育);教育;培训;讲课;教学;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