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微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橙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416293号“微点医疗MicroPoint Medic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956256号、第13707399号、第14030618号、第16558045号、第52508782号、第5532404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被消费者所认可,且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文字构成及呼叫有所不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文字“微点”,且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一的其他特定含义,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定做材料装配(为他人)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研磨抛光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废物和垃圾的回收利用、空气净化、水处理、净化有害材料、生物药物的定制生产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废物和垃圾的回收利用、空气净化、水处理、净化有害材料、生物药物的定制生产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