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雅宝科技(扬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德航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7604786号“小猫灵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0902号、第41961906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含义、主营业务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所核定使用的电缆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的使用不以权利人及其经营范围为限,所有人所处行业差异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