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宇津健康产业(广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清亦华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深圳分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016591号“宇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777858号、第39777876号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书予以宣告无效,上述裁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宣告无效,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