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乔合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800092号“BANG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23435号“BANGNA及图”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局审理决定在“监视器(计算机硬件);测微器;信号灯;电子信号发射器;雷达设备;照相机(摄影);测距仪;声音警报器;光学纤维(光导单纤维);计数器;电缆;工业操作遥控电器设备;太阳能电池”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予以撤销,在其余商品予以维持,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