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看中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寰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874105号“张记毛山卤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种类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具备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张记毛山卤鹅”,其标志所包含的“卤鹅”使用在“家禽(非活);加工过的肉;卤鸭;熏肉;豆腐制品;加工过的蔬菜;鱼制食品”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种类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属于禁用条款,易导致误认的相关标志无论是否经过使用,均不能获准注册和使用。商标授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