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余昌海
委托代理人:浙江正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374184号“老作芳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503757号“老作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核准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115861号“老作坊SCI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115920号“老作坊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115896号“老作坊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4973726号“老作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1096820号“老作坊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8791739号“老作坊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均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经我局作出决定予以宣告无效,上述决定均已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鉴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在先权利障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芝麻酱等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