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沈冰涛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156874号“云寻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并未表示服务的内容特点。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495674号(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分属不同地区,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引证商标已被提出无效宣告,现处于审理中。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易被识别为具有关联,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电视播放外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视播放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云寻客”构成,用于指定使用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引证商标是否继续有效对本案最终结论不产生实质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