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463668号“MIKA 米家”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MIKA 米家 20463668

阅读:50238 2025-02-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重庆欢瑞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中炬新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杭州联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63668号“MIKA 米家”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02300号决定,于2024年02月0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重庆欢瑞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中炬新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杭州联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63668号“MIKA 米家”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02300号决定,于2024年02月0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供应安装合同及发票、销售发票、产业园项目合同等证据可以证明,其于2020年09月04日至2023年09月03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扬声器音箱、电线、电子防盗装置”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网络搜索,未发现被申请人在核定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提供证据的真实性、有效性等不予认可,请求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销售的事实,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

  1、被申请人与湖州万马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签订的湖州展厅培训室音响系统项目合同、设备清单及发票(金额40000元,发票号28525487);

  2、被申请人与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万腾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绿色制造及电子信息创新基地项目智能化工程合作协议、设备清单及发票(金额292870.9元,发票号28525484、28525485、28525486);

  3、被申请人与宁波园企互联医疗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医疗器械产业园项目一期智能化合同、清单及发票(金额367375元,发票号40487674、40487675、40487676);

  4、被申请人与浙江奕江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数智中心装修项目智能化系统工程合同及发票(金额42000元,发票号28525490);

  5、被申请人与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及发票(金额97040元,发票号40487660)。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提出了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未显示复审商品,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存疑,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6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摄像机;录像机;扬声器音箱;扬声器喇叭;电线;防盗报警器;报警器;电锁;电子防盗装置;网络通讯设备”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7年10月27日。申请人于2023年09月04日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提出撤销申请。经撤销决定在“摄像机;录像机;扬声器音箱;扬声器喇叭;电线;防盗报警器;报警器;电锁;电子防盗装置”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注册,在“网络通讯设备”商品上予以撤销注册。

  上述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至5表明,其对复审商标具有真实使用意图,并于指定期间内与案外企业签订的多份项目合同,在合同中的设备清单中载有复审商标品牌的“无线话筒、音响系统、电源线、人脸识别”等商品,能够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上述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20日

本文《关于第20463668号“MIKA 米家”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MIKA 米家 2046366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85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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