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2367929号“天王君”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天王君 62367929

阅读:100374 2025-02-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福建省笨嘴猫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鑫汇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莆田市智化未来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创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6月11日对第62367929号“天王君”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62569859号“天王君”商标(以下称引…

  申请人:福建省笨嘴猫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鑫汇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莆田市智化未来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创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6月11日对第62367929号“天王君”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62569859号“天王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明显存在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有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件):福建花花猫酒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商标列表。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答辩人申请注册商标是出于生存经营目的,根据自身发展需要而注册,不违反《商标法》相关条款规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其他条款规定。争议商标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软件技术开发合同证据等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申请人的质证意见与无效宣告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25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7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进出口代理;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拍卖;广告;为他人推销;自动售货机出租;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32年7月20日。

  2、申请人福建省笨嘴猫食品有限公司与引证商标所有人福建花花猫酒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郑文海,故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具有关联关系。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申请人援引引证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符合法律对主体资格的要求。

  3、引证商标申请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不构成争议商标核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鉴于引证商标申请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情形,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本案中,争议商标不存在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另,虽然申请人援引了《商标法》第四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为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法律依据,但未提出属于上述规定适用范围的具体事实和理由,因此,申请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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