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7733398号“吉他站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吉他站好 77733398

阅读:59688 2025-02-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翰尼掣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拾贝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733398号“吉他站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有其特定的创意来源,具有显著性,能区分商品来源,不属于日常用语,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申请商标…

  申请人:上海翰尼掣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拾贝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733398号“吉他站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有其特定的创意来源,具有显著性,能区分商品来源,不属于日常用语,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申请商标使用宣传之前,无其他任何主体在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上使用过“吉他站好”商标。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得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其他商标信息、吉他图片等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吉他站好”仅由日常用语构成,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不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整体缺乏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经使用已取得显著性。申请人其他理由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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