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4128221号“第一防线”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第一防线 14128221

阅读:98457 2025-02-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默里•西•克拉克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腾胜益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3月06日对第14128221号“第一防线”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申请人的“CHILDLIFE”、“童年时光”、图形商…

  申请人:默里•西•克拉克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腾胜益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3月06日对第14128221号“第一防线”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申请人的“CHILDLIFE”、“童年时光”、图形商标及美术作品经使用宣传,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就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FIRST DEFENSE/第一防线/第一防御液”是申请人的知名产品名称,与申请人上述商标通常一同使用,已在消费者心中形成对应关系。

  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前代理商南京童年时光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为关联公司,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上的代理关系。“FIRST DEFENSE”是子品牌的中文名称,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第一防线”商标的恶意抢注,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将损害申请人的在先权利。

  三、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南京童年时光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等还大量抄袭其他品牌,主观恶意明显,该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已经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争议商标使用在核定商品上带有欺骗性,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CHILDLIFE”品牌商品获得奖项、认证的情况;2、申请人参展照片;3、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相关域名查询页及翻译件、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协议;4、心形图画创作说明、心形图画作品原稿、幻灯片上的其他类似风格儿童涂鸦作品原稿、心形图形转让协议及发票;5、Childlife产品的销售单据及翻译件;6、新浪微博“童年时光”取证公证书、Childlife产品宣传册及相关费用发票公证书;7、Biozeal,LLC(Childlife Essential)官网网站网页截图、Chlidlife品牌产品列表及图片;8、带有红心图案的Childlife产品在亚马逊上线记录及保全证书;9、媒体报道材料、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10、作品登记证书;11、相关公证书;12、百度搜索结果、网络报道截图;13、在先判例;14、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信息、发布的文章和帖子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时间距离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间已超过五年期限,故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进行审理。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独创,其注册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经被申请人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尚无证据表明被申请人与南京童年时光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存在不正当竞争等恶意行为,不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争议商标整体为无含义的臆造词汇,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证据(光盘形式):专家论证意见;申请人“赛儿乐”商标的使用证据及媒体报道;被申请人的企业信息、往来邮件;产品订单、付款记录、运单、经销协议、发票、推广合同;公证书;法院判决书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及其提交的证据,申请人的主要质证意见为:被申请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均不成立,申请人坚持前述无效宣告申请理由,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补充提交了以下证据(光盘形式):行政裁定书、行政判决书、民事判决书。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3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程序后,于2016年6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婴儿食品、人用药商品上,其中人用药商品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详见2025年2月20日第1924期《商标公告》。

  2、经查,截止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共申请注册290余件商标,包括“钢铁侠”、“铁娘子”、“蓝精灵”、“睡美人”、“铁力士”、“爱丽丝”、“双飞燕”、“杏花天”等与知名卡通人物名称、知名商标等相同或相近的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第13263717号“Garden of Life”商标无效宣告案件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及经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20)第22625号重审第3821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均认定被申请人的申请注册行为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进而被予以无效宣告。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及我局查询记录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于2014年5月1日至2019年11月1日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系总则性、原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的直接依据,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及案情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应实体规定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6年6月21日,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时间为2023年12月20日。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已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可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因本案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日已超出争议商标注册日满五年的时间,故我局对申请人援引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主张予以驳回。

  二、本案中,根据我局审理查明2可知,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共申请注册290余件商标,包括“钢铁侠”、“铁娘子”、“蓝精灵”、“睡美人”、“铁力士”、“爱丽丝”、“双飞燕”、“杏花天”等与知名卡通人物名称、知名商标等相同或相近的商标。此外,在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第13263717号“Garden of Life”商标无效宣告案件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及经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20)第22625号重审第3821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均认定被申请人的申请注册行为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被予以无效宣告。基于上述事实,被申请人此种注册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违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主要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鉴于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24日

本文《关于第14128221号“第一防线”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第一防线 1412822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8485.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