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金红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389925号“天下谁人不食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的词语,含义独特,具有显著性,完全可以起到商标的识别作用,其并非广告用语,而是具有我国古代诗词韵味的词组,这样的精心设计不仅不会使申请商标缺乏显著性,反而具有一举两得的效果。能使申请商标得到更好的使用与宣传,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得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其他商标信息等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天下谁人不食菌”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不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整体缺乏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经使用已取得显著性。申请人其他理由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