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海外海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顺理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科创辉达科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400182号“海外海皇冠”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03207号决定,于2024年02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撤销程序作出的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20年07月27日至2023年07月2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故维持复审商标在“1.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服务上的注册,撤销复审商标在“1.培训;2.安排和组织大会;3.书籍出版;4.为娱乐目的组织时装表演;5.摄影”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一直作为企业商标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申请人营业执照;2.官网介绍;3.商标注册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被许可人营业执照;4.杭州市行业协会发布的文章;5.关于举办2021年杭州市旅游饭店服务技能大赛的通知;6.酒店照片、活动照片;7.工作证、座位牌、相关纸张等;8.会议服务合同、会议合同、发票。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材料,经核实,除证据1、8外,还提交了如下证据(复印件):9.网络宣传截图;10.健身房照片、会员卡照片、申请表、年卡照片、年卡网络销售展示页;11.杭州海外海皇冠大酒店微信公众号截图及相关公证件;12.海外海海悦会后台管理系统相关订单等的公证件。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系自制证据,或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无关,或为网页截图,可随意修改,或实际使用的内容系“会议室出租”、“酒店”服务,均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于指定期间内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发表了质证意见并补充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复印件):13.公众号截图;14.礼仪课现场照片;15.会议培训合同、发票;16.杭州市饭店行业协会公众号截图;17.该商标相关的撤销复审决定书。
我局于2024年12月24日将申请人质证意见交换至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并非本案审理范围,关于此项服务项目的证据材料与本案无关。申请人补充提交的证据亦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的真实使用情况。另案裁定与本案不存在直接关联。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11月20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12月28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41类“娱乐;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夜总会;摄影;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培训;安排和组织大会;书籍出版;为娱乐目的组织时装表演”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26年12月27日。后经无效宣告程序,在“娱乐;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夜总会”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宣告无效公告刊登在第1864期《商标公告》上;经撤销复审程序,在“摄影;书籍出版”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10期《商标公告》上。故我局对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是否进行使用不再审理。
2、本案仅针对决定中复审商标撤销注册的“培训;安排和组织大会;为娱乐目的组织时装表演;”部分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进行审理。
上述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行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也包括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我局认为,本案中,申请人证据3可以认定被许可人杭州海外海皇冠大酒店在指定期间内为复审商标的合法使用人。证据8会议服务合同、会议合同显示在指定期间内,被许可人为他人提供了“海外海皇冠会务组”协助安排会议进行,会议服务品牌为“海外海皇冠”,并有相应发票予以佐证上述合同确已实际履行。证据15中被许可人与他人在指定期间内签署的会议培训合同,合同左上角印有“海外海皇冠及图”标识,会议名称为“礼仪培训”,该合同有相应发票予以佐证上述合同确已实际履行。由上所述,可以认定被许可人在指定期间内在安排和组织大会、培训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地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为娱乐目的组织时装表演服务与安排和组织大会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可以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依照《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