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8185683号“充呀”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充呀 78185683

阅读:169668 2025-02-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大旺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185683号“充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独特的含义,用于指定商品项目上,完全具备商标显著特征。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

  申请人:广州大旺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185683号“充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独特的含义,用于指定商品项目上,完全具备商标显著特征。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存在与本案案情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充电桩场地使用协议、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纯文字“充呀”组成,指定使用在“电动汽车用充电桩”等全部复审商品上,相关消费者不易将其识别为商标,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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