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治纳辅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888772号“KANAPH Therapeutics In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36846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已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核准注册,请求秉承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初审公告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本案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的近似商标的问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审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KANAPH Therapeutics Inc”及图形组成,其图形部分占比较大,具有显著识别作用,与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设计手法、主体特征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以医疗为目的的科学调查、临床试验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临床试验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