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晓勤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728288号“富过三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158897号“富三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确定。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经驳回复审已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经驳回复审已被驳回,故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标志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