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彭翠华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志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997994号“华夏知源 HUA XIA ZHI 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397112号“ZZYB及图”商标、第11677953号图形商标、第7328836号图形商标、第31505398号“华夏知姻”商标、第11387978号“华夏中源 HUAXIAZHONGYUAN及图”商标、第57875138号“华夏·起源”商标、第34483850号“中国书法家协会 CHINA CALLIGRAPHERS ASSOCI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的商标专用期至2024年02月27日,其所有人到期未申请续展,故引证商标五的商标专用权已丧失。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的商标专用权已丧失,故引证商标五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图形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七的图形识别部分在表现内容、表现手法、设计风格等方面较为相近,申请商标的文字识别部分“华夏知源”与引证商标四、六的文字识别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辅导(培训);安排娱乐活动;出借图书;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摄影;娱乐信息;动物训练;为培训和教育提供认证考试;教育研究”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七核定使用的“出借书籍的图书馆;动物园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抽奖”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七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组织抽奖”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七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组织抽奖”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