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淄博云度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522314号“蓝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18935号“蓝鲸 BLUEWHALE及图”商标、第14177874号“蓝鲸传媒”商标、第17424982号“蓝鲸直播”商标、第18364148号“BLUE WHALE”商标、第21585863号“蓝鲸”商标、第76379211号“蓝鲸”商标、第68719019号“鲸蓝水世界 WHALE BLUE WATER WORLD及图”商标、第25012684号“蓝鲸财经”商标、第75956537号“蓝鲸智能体”商标、第28394168号“蓝鲸 BLUEWHALE及图”商标、第39521999号“蓝鲸臻选”商标、第23469753号“大蓝鲸”商标、第45615197号“蓝鲸优品及图”商标、第36507864号“蓝鲸公会”商标、第61293913号“蓝鲸一号”商标、第37513190号“新蓝鲸”商标、第22050854A号“蓝京”商标、第71767919号“蓝鲸·城管家”商标、第69583547号“蓝鲸小屋 LJSH”商标、第60792213号“蓝鲸车宝及图”商标、第47474080号“蓝鲸空间”商标、第46606013号“蓝鲸之家 LANJINGZHIJIA及图”商标、第47115194号“蓝鲸微企服”商标、第43698847号“盛世蓝鲸”商标、第28835230号“蓝鲸印象”商标、第28175202号“蓝鲸鲜生 LANJINGXIANSHENG”商标、第28147657号“蓝鲸管家”商标、第21020643号“蓝鲸互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八)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稳定。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委托加工合同、展会信息、申请人官网及宣传视频截图、销售合同及报关单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九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上述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六、九已被我局驳回,故引证商标六、九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构成文字“蓝鲸”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八、十至二十八的文字识别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户外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八、十至二十八核定使用的“商业评估;人事管理咨询;广告设计;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八、十至二十八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可与上述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