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萌萌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标扶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包头市黄河农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5月27日对第72433784号“大漠呱呱叫”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大漠”代表了一个固定的地理区域,争议商标易使消费者对产品和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呱呱叫”意为极好的、上等的,使用在核定的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带有欺骗性,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二、争议商标由日常用语组成,使用在指定项目上难以作为商标识别,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之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将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十一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3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货物展出;广告”等服务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一、《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鉴于并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上述规定的情形,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标识本身不会产生有悖于社会公共利益或有违公序良俗等不良影响,因此,其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三、争议商标并非仅有核定服务的通用名称,亦未仅直接表示核定服务的质量、内容等特点,其整体具备一定显著特征,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的其他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