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西民众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陶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2451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180925号“爱迅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231310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1400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070517号“腾讯企业邮 EXMAIL.QQ.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在先亦有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表现手法、构图特点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似,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气象信息;车辆性能检测;包装设计;室内装饰设计;服装设计;计算机平台的开发;艺术品鉴定;数据安全咨询;计算机编程”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艺术品鉴定”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