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爱定创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迅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056409号“华印国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290966号“华印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715420号“印华YINHU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撤销,故该商标一、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