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叶飞荣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橙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516659号“旺达Wang D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83839号“旺达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80507号“旺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7793613号“旺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7795476号“旺达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1998298号“旺旺达WANGWANGD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8262489号“旺达原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76106921号“蒙旺达MENG WANG D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裁定宣告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已被宣告无效,故该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七文字或文字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寄养”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七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七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七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动物寄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