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552487号“银座美健Ginza B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银座美健Ginza BK及图”,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905199号图形商标、第25501157号“墨庄本草及图”商标、第53067081A号图形商标整体可区分,双方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