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有心花开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胜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877474号“小情蔬 LOVOT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只经营4301群组服务,则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92100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类似群组服务上的注册申请。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47418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提出撤销申请,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注册,至本案审理时,已不构成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具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且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类似群组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则驳回决定中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餐具出租”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日式料理餐厅;餐厅;快餐馆;茶馆;外卖餐馆”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 日式料理餐厅;餐厅;快餐馆;茶馆;外卖餐馆”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驳回决定中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餐具出租”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日式料理餐厅;餐厅;快餐馆;茶馆;外卖餐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