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利奥游戏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42918号“JO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作为衍生电竞赛事的英文简称和标识同样已广为中国游戏玩家及相关公众所熟知,申请人同意放弃申请商标在“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数据处理服务(办公事务);销售展示架出租;寻找赞助;自动售货机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上的申请,第63877525号、第56141663号、第41143027号、第44682009号、第1288282号、第17343722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三至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阻碍。申请商标与第1137752号、第22793308号、第35025918号、第35036471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八、九、十)在构成要素、含义等方面存在较大区别,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外,引证商标二、八至十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中止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关于腾讯收购申请人公司相关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鉴于申请人放弃“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数据处理服务(办公事务);销售展示架出租;寻找赞助;自动售货机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已生效。
引证商标八至十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依法撤销(见1901期《商标公告》)。
引证商标二经撤销复审决定予以维持,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八至十已被撤销,故引证商标八至十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七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组织商业活动”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业咨询”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英文“JOC”构成,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上述服务上可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为他人推销;通过有影响者进行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为客户匹配各种专业人员的商业中介服务;会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为他人推销;通过有影响者进行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为客户匹配各种专业人员的商业中介服务;会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