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陕西天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元立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348384号“龙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002104号“泷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榨水果;食物熏制;面粉加工;食物和饮料的防腐处理;油料加工;食物冷冻;茶叶加工;饲料加工”部分服务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被撤销,引证商标在“图样印刷”等其他服务上的注册继续有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