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晶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义:深圳市晶存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933704号“妙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482234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决定已生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