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利奥游戏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50164号“JS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作为衍生电竞赛事的英文简称和标识同样已广为中国游戏玩家及相关公众所熟知,申请人同意放弃申请商标在“绳缆运输装置和设备”商品上的申请,第1210948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阻碍。申请商标与第1400450号、第48590675号、第3791392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三、四)在字母构成、含义等方面存在较大区别,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外,引证商标四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中止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关于腾讯收购申请人公司相关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鉴于申请人放弃“绳缆运输装置和设备”商品,故申请商标在此商品上的驳回已生效。
引证商标四在“车篷;婴儿车;车辆轮胎;轮椅”商品上被撤销(见1919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动运载工具;人力轨道车;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小汽车;自行车;运载工具用轮胎;空中运载工具;船;儿童安全座(运载工具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车辆座套;运载工具用轮胎;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英文“JSL”构成,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在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三、四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