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利奥游戏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37531号“JO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作为衍生电竞赛事的英文简称和标识同样已广为中国游戏玩家及相关公众所熟知,经研究申请人同意放弃申请商标在“缆绳和管道用非金属夹”商品上的申请,第6354245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阻碍。申请商标与第32384218号、第41142965号、第34200556号、第34221869号、第32919089号、第8337344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四至七)在构成要素、含义等方面存在较大区别,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外,引证商标一、二、四至七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中止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关于腾讯收购申请人公司相关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鉴于申请人放弃“缆绳和管道用非金属夹”商品,故申请商标在此商品上的驳回已生效。
引证商标一在“枕头”商品上被撤销(见1880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依法撤销(见1890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四经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见1924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五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依法撤销(见1889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六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依法撤销(见1898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七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依法撤销(见1896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四至七已被撤销,故引证商标二、四至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办公用椅;座椅”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书桌;家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英文“JOC”构成,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可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存储和运输用非金属容器;镜子(玻璃镜);竹编制品(不包括帽、席、垫);未加工或半加工的动物角;木、蜡、石膏或塑料制小雕像;展示板;服装用塑料或橡胶制缝制标签;食品用塑料装饰品;蜂箱;家具用非金属附件;垫枕;枕头;软垫;窗用非金属附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家具;办公用椅;座椅;缆绳和管道用非金属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