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7204323号“孖仔虾仔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孖仔虾仔米 77204323

阅读:122147 2025-03-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东新孖公仔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肇庆市国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204323号“孖仔虾仔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11909号、第16043487号、第7709589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

  申请人:广东新孖公仔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肇庆市国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204323号“孖仔虾仔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11909号、第16043487号、第7709589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被驳回,现已失效,不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文字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文字“孖仔虾仔米”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大米;米”以外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种类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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