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夷山市古源茗枞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众韬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008378号“大王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在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537584号“大王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驳回复审程序后予以初步审定公告的商品为蜂蜜;冰淇淋商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上述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