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央广播电视总台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百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5263451号“央视文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507246号商标、第23697680号商标、第23697747号商标、第23698005号商标、第23698372号商标、第25786207号商标、第25796844号商标、第25797866号商标、第29509226号商标、第29509227号商标、第43469675号商标、第43475384号商标、第43479988号商标、第25791290号商标、第43504454号商标、第29303323号商标、第29303320号商标整体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