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帝肯贸易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惠诚东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214667号《关于第65091841号“TEC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4)京73行初259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454743号“16TECHAN.COM WWW.16TECHAN.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在撤三程序中被撤销;第11314572号“TREC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以及第11314570号“TREC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因专用权期限届满未续展已失效。上述事实状态的变化已经影响案件结论,故被诉决定予以撤销,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文秘;商业审计;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1、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文秘;商业审计;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针对申请商标在上述销售展示架出租等三项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2、鉴于在本案重新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至六均已失效,故申请商标在除上述已放弃服务以外的为他人推销等其余复审服务上已不存在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文秘;商业审计;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