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央广播电视总台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百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5227082号“央视文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801714号商标、第43506073号商标、第43507063号商标、第5941060号商标、第13993925号商标、第23429114号商标、第23429252号商标、第10941317号、第43503556号、第43503401号商标整体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