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合壹望南旅宿文化(海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神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858457号“沐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880239号、第37026340号、第68343657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沐南”与引证商标一“沐南童画”、引证商标二“沐楠”、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汉字“南沐风格”文字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