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竹子汽车新零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壹川鸣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674345号“竹子易买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驳回时引证的第20317779号“竹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已于2017年11月10日注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已经注销且未对引证商标作出处分,我局合理推定目前该引证商标未实际使用,故申请商标与其不易在市场上产生混淆误认,二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上门提供汽车机油更换服务;汽车保养和修理;汽车修理;汽车修理或保养;汽车车身修理;汽车内饰定制安装;汽车清洗;汽车维修;汽车机油更换服务”与驳回时引证的第78169463号“竹子汽车商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照相器材修理;钟表修理服务;钟表修理;保险库的保养和修理”服务不属于同一种胡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