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树菲
委托代理人:全洲(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433863号“柠檬日记Lemon Diary ”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26330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至本案审理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