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域视觉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润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813783号“万拓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795469号“万拓”商标、第58170138号“万拓”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是适应申请人业务发展的切实需要而提出的注册申请,具有合理性、正当性。三、申请人主动放弃申请商标在4506类似群组上的指定服务项目“卡通形象授权”,因此,与申请商标构成冲突的引证商标二将不再成为其在先权利障碍。四、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三申请,请求中止审理本案。五、引证商标一在“在线社交网络服务;火警报警器出租;开保险锁;保险箱出租;社交陪伴”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已被撤销,同时,申请人主动放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4501类似群组的冲突服务项目“安全及防盗警报系统的监控;安全监控设备出租;报警器监控;通过远程监控系统对设施进行安全保护”,因此引证商标一将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为他人提供个人购物服务等其余指定服务项目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公司简介;引证商标一详细档案信息、相关撤三受理通知书、商标撤三字[2024]第Y044199号决定、注册商标撤销公告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卡通形象授权;安全及防盗警报系统的监控;安全监控设备出租;报警器监控;通过远程监控系统对设施进行安全保护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在上述服务上我局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本案复审范围仅限于为他人提供个人购物服务等其余服务(以下统称复审服务)。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其在在线社交网络服务;火警报警器出租;开保险锁;保险箱出租;社交陪伴服务上的注册,故其在上述服务上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在互联网域名租赁;服装出租;安全及防盗警报系统的监控;警卫服务服务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他人提供个人购物服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