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波金智源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37927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并拥有其版权。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941109号“皓点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6407126号“零食好管家 蓉一品RONGYIP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945466号“OPNFV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在先亦有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与“宁波金智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为关联企业,双方围绕图形注册商标是为了推广其品牌,并没有恶意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在先类似商标案例信息、发票、服务合同、项目申报表、荣誉奖牌、名片、店铺产品图片、官网截图等资料。
经复审认为,一、申请商标为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主要识别图形部分在表现手法、构图特点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似,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片制作;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市场营销;软件出版框架下的市场营销;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簿记;有关会计的咨询和信息;计算机化的会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双方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与申请商标是否易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混淆无关。
二、申请商标与宁波金智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申请的商标构成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因申请人公司与宁波金智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前述商标构成的同日申请情形难谓巧合,故认定申请商标注册申请属于恶意制造同日商标注册申请,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商标法》第七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