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卡尔兄弟(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峰骏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200151号“奶酪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具有独特设计理念,具有显著性,完全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不具有欺骗性,不会导致消费者对服务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也并未直接表示服务内容等特点。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系列商标,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与本案类似情况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审理标准应一致。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系列商标列表、宣传图片等电子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奶酪鸭”指定使用在养老院、托儿所服务、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帐篷出租复审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项目等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申请商标“奶酪鸭”指定使用在餐厅、咖啡馆、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茶馆、饭店食宿服务复审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内容等特点,不具有区分服务来源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便于识别的显著特征,从而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