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美赞臣美国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004054号“学优力 卓高 NUTRIPOW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907063、23046100、23046606号“卓高”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第1431399、5531719号“高卓”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四、五)、第42231723号“NUTRILPOW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六已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待其状态确定后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及申请商标的产品销售使用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尚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查程序中,其权利状态待定。引证商标六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查程序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见第1921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其已属无效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中文部分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至三,申请商标的中文部分中的文字“卓高”与引证商标四的文字构成互为逆序,鉴于中文有从左至右或从右至左的认读习惯,二者在呼叫上亦无明显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空气净化制剂、消毒纸巾、婴儿奶粉、防溢乳垫、鱼肝油、卫生消毒剂、驱昆虫剂、牙填料、兽医用制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指定使用的空气净化制剂、化学盥洗室用消毒剂、消灭有害动物制剂、婴儿尿裤、医用棉、牙科用贵重金属合金、卫生纸、医用药物、医用营养品、医用保健袋、医用或兽医用微生物制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由查明可知,引证商标五尚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查程序中,其权利状态待定。鉴于我局已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引证商标五的权利状态是否确定对本案结论不产生实质性影响,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问题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14日